河南省焦作市司法机关蓄意炮制冤案----我的申诉
博爱县法院笨拙的篡改手法属黔驴技穷,依法公正判决非其本性黄连的炮制作用。因我的辩护词已对公诉机关对我的指控进行了猛地抨击。“我试问公诉人我是用手怎么个握法拧住张的左手腕的呢?又是怎么个拧法能致张左尺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的呢?你能当庭演示一下让我们大家见识见识吗?常识告诉我们用手拧住手腕受力部位在手腕,腕部是最容易受到扭伤的,但他伤的应该是腕部的韧带或腕骨。怎么能伤到尺骨下段呢?更何况是伤到粉碎性骨折程度?前臂由两根骨组成,里面是尺骨外面是桡骨,手怎么握?又怎么拧?能让尺骨发生粉碎性骨折,而桡骨安然无恙的咄咄怪事发生呢?公诉人在给我们讲天方夜谭的故事,说的是不可能发生的事。作用力的方向指向尺骨才能使尺骨骨折,它与拧有关吗?从粉碎性骨折致伤原因分析,它应系坚硬物较猛烈地直接撞击的结果,而非手握持用力之所能为。他说明张左尺骨下段粉碎性骨折与屈用手拧住张的左手腕根本不具有因果关系。说我用手拧住张的左手腕本身就是虚构的,子虚乌有的情节。公诉人在制造冤假错案。(参见辩护词)
三、拧手腕与粉碎性骨折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黄连的炮制作用,故意伤害罪从何而来?证人证言不应采纳而采信,造成冤、假、错案
判决书说:“被告人屈风岗用手拧住张恒兴的左手腕致张左尺骨下段粉碎性骨折黄连的炮制作用。“粉碎性骨折多由直接暴力所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直接暴力是骨折发生在暴力直接作用的部位、如打、撞伤。此处骨折多为粉碎性骨折、横断性骨折”。(《临床骨外科学》)由法医学和骨外科学的科学论断,我们知道,拧手腕是不致于造成粉碎性骨折的。也就是说“被告人屈凤岗用手拧住张恒兴的左手腕致张左尺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的结论不能成立。它是荒谬的伪命题。拧手腕与粉碎性骨折不存在因果关系,我的故意伤害罪从何而来呢?从证据的关联性来说,本案证人证言证明的拧手腕与本案的待证事实“粉碎性骨折”间不具有实质性意义上的联系,根本就不应予采纳的,办案人依据自己的主观臆想强行采纳并采信酿成冤、假、错案发生,我再次强调,拧手腕纯粹是虚构情节,警方妨害作证。
四、和我发生冲突时,张恒兴根本就没有伤,这是所有在现场的人有目共睹的事实,无人报警和拨打110急救就是明证黄连的炮制作用。四天后张恒兴发现自己粉碎性骨折与我有何牵连?
焦作司法机关认定我和张恒兴发生冲突的时间为2009年3月31日16时左右(实际应是3月29日16时左右,见警方2009年4月4日案发第一次询问笔录),张的报案材料说,“2009年4月4月上午张恒兴到焦作矿务局五官医院透视发现骨折”(应为粉碎性骨折)也就是说张恒兴左尺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是四天前我拧住张的左手腕造成的,从时间上说这也是不可能的事黄连的炮制作用。
《临床骨外科学》对骨折的一般临床表现是这样描述的:1、发生骨折后,骨折处均有疼痛感;2、骨折发生后,局部出现出血水肿,发生创伤性炎症改变,在受伤1-2日后肿胀更为明显;3、功能障碍黄连的炮制作用。
骨折是骨质的连续性或完整性发生完全或部分性中断黄连的炮制作用。就会出现上述的一般临床表现。张恒兴是骨折端破裂成两块以上的粉碎性骨折,其伤势肯定比上述一般临床表现更为严重、典型和突出。而张恒兴和我发生冲突时,张根本就没有伤,这是当时所有在现场的人有目共睹的事实。无人报警、也无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就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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